•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金融支持生物医药企业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牡金发〔2024〕2号
  • 2024-03-08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金融支持生物医药企业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4-03-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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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市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市生物医药企业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保障作用,全生命周期支持生物医药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牡丹江市金融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牡丹江市金融服务局
                                                                    2024年3月8日
牡丹江市金融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全会提出的“三大产业工程”,落实全市生物医药企业座谈会精神,加快构建具有牡丹江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保障作用,全生命周期支持生物医药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初创期企业加快发展
   (一)加大财政贴息扶持。阶段性实施贷款贴息政策,按照《关于延长首贷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牡财联〔2024〕4号)、《牡丹江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科技创新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牡财联〔2024〕1号),对生物医药企业符合条件的首贷户贷款、科技创新企业贷款,给予每年2%-3%的贷款贴息扶持,贴息资金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直接发放到企。
   (二)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由市属担保机构经办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有市场价值且足值的发明专利权质押的,可免除实物资产反担保措施。
    二、支持成长期企业发展壮大
   (三)鼓励开发有针对性的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聚焦服务生物医药企业,加强行业研究、企业调研,吸收借鉴同行业创新理念和复制本系统创新案例,创新开发符合我市生物医药产业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贷、订单贷、应收账款贷、临床贷、科创贷、并购贷、银税互动、投贷联动等产品,提升企业贷款可得性。鼓励银行机构向上争取倾斜政策和多元化金融资源,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一揽子政策和金融服务包支持。
   (四)鼓励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明显加大生物医药企业的信贷投放,促进企业培育新质生产力、支持企业实现三年倍增(产值或营业收入倍增,下同)的银行机构,在银企对接、低成本资金等合作上给予激励。
    (五)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生物医药企业的贷款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生物医药企业优惠担保费率支持,担保额度不设上限,按照不高于1%的优惠担保费率收取。对实现三年倍增的生物医药企业,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新一年度应缴担保费,新一年度担保费已实缴的全额返还或抵扣后期发生的担保费。
    (六)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对暂时遇困需要倒贷续贷的生物医药企业,在银行机构同意出具续贷手续的情况下,给予最高3000万元企业贷款周转金支持,2024年底前阶段性降低或减免周转金手续费,周转金手续费按日万分之0.5的优惠费率执行,对“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新技术”的生物医药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免收手续费。
   (七)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的特色保险产品,完善保险服务,提升风险保障水平。支持保险机构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为企业正常运营、持续发展保驾护航。鼓励保险机构完善费率调节机制,简化承保手续,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三、推动成熟期企业做大做强
   (八)鼓励发展股权融资。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帮助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企业对接私募投资基金,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企业引入产业资本、社会资本与市产业引导基金合作定制设立投资基金。
   (九)鼓励发行债券融资。鼓励引导市区生物医药企业利用公司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金融开放招商和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牡政规〔2022〕5号),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
   (十)全流程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有上市挂牌意愿的生物医药企业优先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进行培育,按照《牡丹江 通知》(牡政规〔2023〕4号),给予全流程扶持奖励,支持企业加快推进上市挂牌。
    上述政策措施有专项实施文件支持的,按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执行,上述政策措施没有专项实施文件支持的,政策有效期限自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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