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企业投诉

二.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情形

日期:2021-01-06 来源:
【字体:

凡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投诉举报(诉求)事项,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等,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均不予受理。即使投诉举报人对上述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应由其内部程序解决,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不再介入。此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问题线索中发现无权处理的,如事权在上级机关、合同性质认定等,也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属各级营商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

3.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5.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7.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8.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来源:

撰稿:

校对:

一审:

二审:

三审: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机器人
×
客户端
手机版
牡丹江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