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企业投诉

五、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

日期:2021-01-06 来源:
【字体: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十日。

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估、评审、勘验,以及组织投诉人、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调解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一)投诉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监督案件办理的,案件中止:

(一)案件处理需要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未审结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案件的情形。

案件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办理。

来源:

撰稿:

校对:

一审:

二审:

三审: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机器人
×
客户端
手机版
牡丹江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