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治理城乡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牡政办发〔2012〕51号
牡丹江市治理城乡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牡丹江城市发展和城乡统筹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违法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经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生产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建设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经水务部门批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未经水务部门批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违法建设,如林地、草地、生产养殖水面区域内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建立健全治理城乡违法建设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建立职责分工体系,健全工作流程,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等,“实行横向联动、纵向到底的“双重管理、双重覆盖、无缝链接”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市城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是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各区政府、规划、城管、国土等单位和部门上报的违法建设信息进行分析综合汇总上报,安排、部署、督办相关工作。在集中拆除时,负责指挥调度各部门协同配合,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到全市年度目标考评体系,对市城管委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考评。
第六条各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封闭公告发布后违法建设行为的管理,巡查、发现、上报违法建设的相关信息;制止、纠正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牵头组织工作。
第七条城管部门负责巡查、发现、查处在建设用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发现、查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新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巡查、发现、查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各类违法建设的现场拆除及协助拆除工作;巡查、发现、上报已获得审批的建设项目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规划部门负责巡查、发现、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监督管理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获得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巡查、发现、上报未获得审批或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新发生的违法建设。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巡查、发现、查处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巡查、发现、上报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
第十条水务部门负责巡查、发现、查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第十一条林地。草地及生产养殖水面区域内等发生的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负责发现、查处。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规划审批时,应当携带相关要件报规划局,规划局审核后报规划局局长办公会、规委会主任会议或者规委会会议审定通过,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时,城管部门应当参与现场验收交接。
第十三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核,重大项目应当由市政府市长审核。
第十四条明确乡村居民住宅的建设标准,完善乡村建房的便民机制,对乡村居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当及时审批办结。规范各城区内的工业园区项目、乡镇招商引资的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建设行为,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双重覆盖、双重责任、相互监督的全面巡查工作机制。
(一)各城区政府。各城区政府指定具体部门和责任人组织所属的乡(镇)、村(社区)开展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全面巡查,村(社区)须每三天巡查一次,乡镇政府须每周巡查一次,区政府责任部门须每半月巡查一次,并将发现的违法建设和每月的巡查结果上报市城管办。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要及时逐级上报,由相关部门查处。
(二)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所属的社区、村及城管开发区分局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全面巡查,村(社区)、执法队员每三天巡查一次,社区、执法大队每周巡查一次,城管开发区分局每半月巡查一次,并将发现的违法建设和每月的巡查结果上报市城管办。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移交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
(三)城管部门。市城管局组织所属的城管分局及相关执法大队、队员对建成区内的违法建设开展全面巡查,基层执法队员每三天巡查一次,执法大队每周巡查一次,各分局每半月巡查一次,市局规划执法科须每月巡查一次;对四城区八个乡镇的违法建设每月巡查一次。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查处;对职权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上报市城管办,并同时移送有管理职责部门处理。
(四)规划部门。市规划局组织所属的执法人员每月对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全面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职权范围内的进行查处;职权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上报市城管办,并同时移送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五)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所属的各分局、土地管理所、责任科室对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全面巡查,基层责任人须每周巡查一次,各分局、土地管理所须每半月巡查一次,局责任科室须每月巡查一次;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职权范围内的进行查处,职权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上报市城管办。
(六)市城管办每月汇总一次违法建设巡查情况,将巡查结果分类整理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城管部门、各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制止,并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由市房产局牵头,组织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安、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对规划区内房屋现状进行普查,对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建设年限、有无相关审批手续等相关信息。对征收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建成的无照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监察局、城管局、规划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基层组织共同认定是否给予补偿。应当补偿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牡丹江关于无照房认定处理相关规定及标准给予补偿;经认定不予补偿的违法建设由城管局或者其他责任部门牵头组织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申请法院做出强制拆除裁定的,法院裁决后,可由市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拆除。封闭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可直接查处;对封闭区内抢建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后又复建的严重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将案件移交到公安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实施集中强制拆除时,由项目主体(各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各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执法部门提出集中强制拆除行动申请,执法部门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需要联合多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行动的,上报市城管办组织实施。市城管办根据上报情况,适时组织公安、城管、消防、卫生、公证等单位或部门与项目主体、执法主体共同实施集中拆除行动,项目主体负责提供相应的拆除设备、人员和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市城管委应当每季召开一次例会,专题研究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安排部署各责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任务;城管办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各责任单位和部门上报的违法建设处理意见,将每月的违法建设治理情况上报规委会。城管办应当指导、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建立覆盖城区周边乡镇的信息网络平台。利用数字地理信息系统、GPS及物联网技术,通过整合规划、土地、房产等信息资源,结合四城区、各部门违法建设巡查汇总信息,建立涵盖建成区、乡镇、村屯的信息共享网格平台,及时发现掌握各类违法建设的动态情况。
第二十二条实行相互信息抄报制度。规划部门对已做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并经市政府市长或者主管副市长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3日内抄送城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农用地转用批复后应当在3日内抄送城管部门;征收部门发布封闭公告后应当在3日内抄送城管部门。各部门应当为有关部门查找或者复制文件资料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落实责任,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层级垂直责任主体制度,分片包干,巡查责任应当落实到基层村干部、社区干部、执法队员等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市监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违法建设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对巡查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报请市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五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市民群众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专线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建立人员和经费保障制度。各区政府、市直部门确保巡查、检查人员的配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补充并上报市城管力。市、区财政应当保障对违法建设治理经费,设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和部门根据实际,为一线巡查和执法人员配备相应通信、防护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各区政府应当组织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积极向村民宣传《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市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房产、房屋征收等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普法讲座、宣传月等活动向全体市民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程度和法律意识,营造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赢得群众理解、社会响应和舆论支持,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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